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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不要拋棄繼承?

 

陳律師您好:

我的二伯前幾天過世了,請問我爸爸需要拋棄繼承嗎?

 

律師答覆:

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,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,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父母,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,第四順位繼承人是祖父母。所以如果你的大伯有結婚,育有子女,除非他的子女(及孫子女)都拋棄繼承,並以存證信函通知你們辦理繼承,你爸爸才需要面對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。如果決定要拋棄繼承,必須你爸爸收到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(知悉是繼承人)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備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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