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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先生分居一年,是否就可以離婚了?

 

陳律師您好:

我先生什麼事情都聽他父母的,我因為受不了就跑回娘家,他偶而會來看我,我們有時也會一起出去玩,但我們分居一年了,他竟向法院訴請離婚?這太沒道理了吧!

 

律師答覆:

夫妻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,有同居之義務。首先要確認你們分居有無理由,例如你們之前有無協議分居,或因工作的緣故必須分居等。如果分居有理由,對方很難僅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(惡意遺棄)訴請離婚。依您所述,如果雙方還有往來,似乎與惡意遺棄的條件不符,且雙方關係尚未達到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生活的情形,所以法院要判准離婚的可能性不大。但還是建議你,與對方坐下來好好談談,畢竟婚姻並非兒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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