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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錢還錢,天經地義!

 

陳律師您好:

我的朋友於三年前向我借款50萬元,當時沒有寫借據,但有簽立本票,我是用郵局匯款方式給他錢。現在,我因為自己要買房子需要頭期款,我想要向他要回50萬元,但他避不見面,我該怎麼辦?

 

律師答覆:

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,通知對方按期還款。

若對方不還款,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郵局匯款及本票都是可作為借款的佐證,但保險起見,借款給別人時,最好還是簽立借據)。若對方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異議,就取得債權證明,可持此支付命令向國稅局調對方的財產資料,並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。但若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異議,就視同起訴,等法院判決後也可拿此判決向國稅局調對方財產資料,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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