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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要三張傷單,才能離婚嗎?

 

陳律師您好:

我先生最近因失業,常常喝酒,喝酒後又大發雷霆,不僅以三字經罵我,還對我動手動腳,甚至還把我綁在椅子上用香菸燙我的手,我實在受不了了,我想要離婚,聽說要有驗傷單三張,是這樣嗎?

 

律師答覆:

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,您可主張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向法院訴請離婚。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,並不一定只有肢體暴力才算,言語暴力也算,所以不一定要有驗傷單三張,但是如果您先生真的動手打你,一定要去驗傷以為佐證。當然您也可以一併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「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」而訴請離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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