爸爸,您怎麼可以不養我?
陳律師您好:
我與前夫2年前離婚,當時約定二個小孩(10歲、8歲)都歸我,我前夫要按月付15,000元給我,一直到二個小孩都滿20歲。第一年我前夫還有按期匯款,但第二年聽說他結婚了,從那之後就沒有繼續匯款了。現在因小孩的學費越來越貴,我快養不起,我找對方,對方說他沒錢,叫我去告他,他怎麼可以這樣!
律師答覆:
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,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」,所以您前夫對二名子女是有扶養義務的。既然你們當初離婚協議時有約定扶養費,他現在又未依約付扶養費,您當然可以透過法院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。